4 月 21 日消息,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群聊被踢案件,一小區業主因在群中“激情發言”被“踢出”業主群后,狀告群主、管理員要求恢復群成員身份,并分別賠償其精神損失 1 元錢、2 元錢,被法院駁回了起訴。
IT之家從北京四中院微信公眾號獲悉,該小區業主徐某在懷疑業委會不依法辦事后,在業主群中要求公示成員名單,并與其他業主發生爭執。在爭執中,徐某使用了包括“愚蠢”“low”“沒有人格”“陰溝里放臭氣”“回頭清算”等侮辱性言論,由此被群管理員鄭某移出群聊。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訴并要求重新加入群聊,但遭到拒絕并被拉黑。
徐某不服,認為管理員鄭某將其踢出群聊、群主燕某拒絕其重新加入的行為侵犯了自己身為小區業主的身份權,使其在其他業主面前蒙羞,貶損了其人格。于是,徐某將燕某、鄭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恢復其群成員身份,燕某、鄭某還應向其賠禮道歉,并分別支付自己精神損失費一元錢、兩元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首先,根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群組管理員應對群成員間交流爭執出現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語言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維護和諧穩定的群組秩序。本案中,管理員鄭某將其認為發言不當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聯網群組內“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該行為應屬于一種社會交往情誼行為,不產生民事法律關系。其次,燕某、鄭某在群內未發表對徐某侮辱、誹謗的內容,且未有證據證明群內其他成員的言論受燕某、鄭某指示,因此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綜上,徐某被移出群組的行為不構成可以提起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最終,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徐某的起訴。徐某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微信群組是自然人基于某種社會關系通過網絡組建的交流平臺。微信群組的群主、群管理員對群組成員有自主選擇權,對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為均系成員間自治行為,屬于社會交往范疇,該行為未創設或變更民事法律關系,該類行為產生的糾紛不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徐某被移出微信群組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駁回徐某的起訴并無不當。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審駁回了徐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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